石棉县川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石棉县川建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民终8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0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均,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系**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君,雅安市雨城区

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棉县川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川心店。

法定代表人:郭定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全,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云,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石棉县,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石棉县川建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1802民初2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简克红

审 判 员 汤 玉

审 判 员 邓 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建军

书 记 员 余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