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02民初1918号
原告:**,男,汉族,200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均(系**父亲),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
被告:石棉县川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川心店。
法定代表人:郭定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石棉县川建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亚欧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郭丽艳
书 记 员 李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