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县川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石棉县川建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02民初1918号

原告:**,男,汉族,200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均(系**父亲),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

被告:石棉县川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川心店。

法定代表人:郭定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石棉县川建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亚欧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郭丽艳

书 记 员 李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