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722民初3127号
原告:***,女,生于1948年9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系死者***之妻。
原告:***,女,生于1974年7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居民,系死者***之女。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宣汉县南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四川力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后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海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小均,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8年8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4年6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
被告:***,男,生于1978年3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居民。
被告:***,男,生于1945年6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力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于2017年12月15日医治无效去世,本院依法追加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17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1.00元,经依法审批,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