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平昌县东城物流有限公司、四川恒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9民终4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昌县东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大宁村8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0833777349。
法定代表人:牟治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恒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北外镇高家坝社区一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67351896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平昌县东城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恒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2018)川1923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5日向平昌县东城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上诉人平昌县东城物流有限公司未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平昌县东城物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赖敏
审判员***
审判员王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白茂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