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恒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平昌县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923民初241号
原告四川恒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平昌县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恒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冉 毅 人民陪审员  毛明蓉 人民陪审员  王心会
书 记 员  陈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