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顺鑫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顺鑫工程有限公司与史军、刘廷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689号之二
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顺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南沙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58987728。
法定代表人:宗顺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顺鑫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顺鑫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顺鑫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顺鑫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2元,减半收取801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2571元,由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顺鑫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