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顺鑫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顺鑫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苏展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大诚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熟执字第0043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顺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南沙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宗顺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熟市苏展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高新产业园四新路2号。
法定代表人牛传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熟市大诚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四新路2号。
法定代表人夏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顺鑫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市苏展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大诚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3)熟民初字第0972号民事调解书:一、被执行人常熟市苏展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大诚服装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顺鑫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万元,于2013年11月30日前履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顺鑫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执行人常熟市苏展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大诚服装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顺鑫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常熟市苏展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大诚服装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556372元,并可就工程款556372元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9364元,减半收取4682元,由被执行人常熟市苏展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大诚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3年11月30日前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顺鑫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56123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常熟市苏展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有四套房产,分别位于常熟市大义工业园区四新路2号1幢(丘地号91906188-1)、2号2幢(丘地号91906188-2)、2号1幢(丘地号91950823-1)、2号2幢(丘地号91950823-2),被执行人常熟市大诚服装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常熟市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四新路2号1幢,上述房产均设有抵押且有多案查封,本案均已查封。被执行人常熟市大诚服装有限公司名下有二辆汽车,但查找无着。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均暂不要求本院处置。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明确表示此车辆无法处置且无处置价值,不要求本院处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熟民初字第09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宇
审判员*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万雨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