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顺鑫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顺鑫工程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498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顺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南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58987728。

法定代表人:宗顺祥。

委托代理人:曹正丰,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顺鑫工程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81民初6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赔偿原告刘廷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计780218.88元的履行方式:**给付刘廷民470816.1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支付第三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顺鑫工程有限公司240326.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支付被告周荒友690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刘廷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6元,由**负担(刘廷民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刘廷民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0年10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等财产线索。后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与上述结果一致。

3、经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

4、经向常熟市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

5、本院现场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案执行标的240326.74元,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581民初6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鑫

审 判 员  吕军鹏

审 判 员  邱振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章 磊

书 记 员  谢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