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久隆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州市久隆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新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2民初169号
原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丰县。
法定代表人:王长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均,江苏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二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夏一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州新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曹承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厚钢,男,1972年11月21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徐州市鼓楼区。
原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徐州新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340元,由原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佳锟
审 判 员  朱 静
人民陪审员  孔 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 助理  董 瑶
书 记 员  戴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