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久隆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与徐州市久隆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民再120号
抗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申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久隆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一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久隆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1民再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未在原审法院限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本院催缴后,上诉人***明确拒绝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