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远宏环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泰兴市远宏环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283民初3056号
原告:泰兴市远宏环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76898276A,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济川南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常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小天,江苏紫罗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雨,江苏紫罗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女,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泰兴市远宏环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远宏环保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兴市远宏环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兴远宏环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立即偿还泰兴远宏环保公司垫付款1150000元(其中本金900000元、利息250000元),并自2021年2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依法判令***、***支付泰兴远宏环保公司垫付的诉讼费6894元及执行费13128元;3.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2日***向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珊瑚支行借款900000元,约定还款日为2018年3月10日,由泰兴远宏环保公司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到期后,***未及时还款,泰兴农商行珊瑚支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未能按约还款,泰兴远宏环保公司代为清偿所欠借款本息。泰兴远宏环保公司还款后,多次要求***偿还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
***辩称,不清楚泰兴远宏环保公司偿还的具体数额,以农商行收款凭证为准。***向农商行贷款主要是为珊瑚岛小区工程,该工程是以泰兴远宏环保公司的名义承接,现已经竣工验收,发包方向泰兴远宏环保公司出具了1600000元欠条,该笔工程款应抵算本案银行的借款。如泰兴远宏环保公司坚持要求***偿还代垫款,泰兴远宏环保公司应将发包方出具的1600000元的欠条还给***。另外,本案与***无关。
***未答辩亦未举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22日***、***向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珊瑚支行申请借款900000元,约定还款日为2018年3月10日,由泰兴市远宏环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产、土地提供抵押担保。***及***未按期还款,2018年11月8日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珊瑚支行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8)苏1283民初1043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所欠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珊瑚支行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以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珊瑚支行系统为准),***、***承诺自2019年4月起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偿还50000元及当期利息(以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珊瑚支行系统为准)至2020年3月止,于2020年4月起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偿还250000元及当期利息(以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珊瑚支行系统为准),直至还清为止(利随本清);二、泰兴远宏环保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泰兴远宏环保公司有任何一次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珊瑚支行有权以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时扣减***、***、泰兴远宏环保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签订后给付的部分),并以泰兴远宏环保公司所抵押的房产(泰房权证泰兴字第××号)、土地(泰国用2011第xxx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894元,由***、***、泰兴远宏环保公司负担(此款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珊瑚支行已垫付,被告于2019年4月20日前一并加付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珊瑚支行)。
***未按约履行给付义务,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珊瑚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件案号为(2xxx)苏1283执xx号。该案执行过程中,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珊瑚支行与***、泰兴远宏环保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第三条约定,执行费13218元由被执行人泰兴远宏环保公司承担。后泰兴远宏环保公司代***、***分批给付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珊瑚支行1156894元(其中6894元系案件受理费,末次给付时间为2021年2月1日),并向本院支付执行费13128元。
本院认为,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以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泰兴远宏环保公司为***、***承担保证责任,共向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珊瑚支行偿还1156894元,现泰兴远宏环保公司主张***、***偿还该款,并自2021年2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泰兴远宏环保公司主张***、***支付执行费13128元,在(2019)苏1283执2935号案件中,双方约定执行费13128元由泰兴远宏环保公司承担,故对泰兴远宏环保公司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系共同借款人,故对***提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提出发包方出具的1600000元欠条问题,因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可另案处理,本案不予理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泰兴市远宏环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1156894元,并自2021年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泰兴市远宏环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30元,减半收取7665元,由***、***负担(此款泰兴远宏环保公司已垫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泰兴远宏环保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璇
书 记 员 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