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远宏环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泰兴市华之美装饰材料厂、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终16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兴市华之美装饰材料厂,住所地泰兴市姚王镇十里甸村。
经营者:季荣华,男,1968年2月6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2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兴市远宏环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南路**。
法定代表人:常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泰兴市华之美装饰材料厂、***、泰兴市远宏环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3民初10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的事实,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3民初101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688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陈继元
审判员  吴 玫
审判员  宗 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丽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