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执行人:四川华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清溪东路6-2号。
法定代表人:何攀。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华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1681民初3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即被执行人四川华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33,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四川华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华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收入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倩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