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681执6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执行人:四川华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清溪东路**。
法定代表人:何攀,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华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8日立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20)川1681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四川华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及借款322600元。被执行人四川华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
2、分别于2020年6月8日、9月23日通过总对总系统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华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多个银行有账户,可控余额仅为数十元,未扣划。无保险、证券、网银信息、不动产、车辆登记。
3、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名单。
4、已向被执行人所在社区进行了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5、2020年9月22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了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其对本院执行程序无异议并表示暂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申请执行人确认,符合终结本次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邝莉
审判员 秦倩
审判员 郑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