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81民初171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79年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兵,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4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女,汉族,1953年9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四川华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清溪东路**。

法定代表人:何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谢明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供电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南延路

负责人:廉洪波,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供电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供电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供电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吴仁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雨

书 记 员 白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