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81民初171号之三

原告:**,男,汉族,1979年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兵,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4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女,汉族,1953年9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四川华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清溪东路**。

法定代表人:何攀,该公司总经理。

***、***、四川华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超飞,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谢明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腾飞一街**

法定代表人:李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实,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仕,男,汉族,1982年2月5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宁波路**iv>

法定代表人:石玉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亮,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四川华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电力公司”)、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电力公司”)、辽宁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送变电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辽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诉称,2017年9月初,**带领施工班组在***、***承包的辽宁省绥中县宽邦至高岭500KV高压线路提供劳务四个多月,应领工资895,321元,除**在施工过程中借支的部分生活费、工资及质量保证金外,截止2018年2月12日,被告尚欠**工资489,321元。经**多次催要,***自愿出具《欠条》,此后,***向**支付了200,000元,至今仍欠工资款189,321元及质量保证金30,000元。**多次讨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应当按照约定向**支付劳务费,华源电力公司作为***、***的挂靠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辽宁送变电公司、国网辽宁公司应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承担责任。

大洋电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不动产建设工程项目诉讼应为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驳回**的起诉,移动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根据当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为该案本院有管辖权,作出了(2020)川1681民初171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大洋电力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大洋电力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川16民辖终3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裁定。

本院经过后续的两次庭审及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认为本案虽以劳务合同纠纷立案,初步证据显示为劳务合同纠纷,但现查明本案属多次转包、分包形成的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派生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因案涉宽邦至高岭500KV高压线路组塔工程在辽宁省绥中县,所以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即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吴仁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雨

书 记 员 白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