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与四川华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825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
被执行人:四川华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
法定代表人:何攀,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四川华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5000元及利息,执行费87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华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己搬迁,具体地址不明无法联系,在公司原驻地无可供执行财产,公司债务众多,其帐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还通过银行、金融产品、不动产、工商、车管等调查,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己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久英
审判员  吴国庆
审判员  杨行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苏宝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