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路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1民初4944号
原告:南京路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虎踞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臧锋,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园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铜山办事处枣林村。
法定代表人:经朝超,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路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扬州园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南京路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路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南京路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陶家祥
人民陪审员  王谷兵
人民陪审员  王广兵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