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终3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洪创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793312097B,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人民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韦建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江苏日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化市文杰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8MA1UPM2K9H,住所地:兴化市竹泓镇西刘村。
经营者:刘文杰,男,1968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晨,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盐城市洪创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化市文杰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1民初4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盐城市洪创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盐城市洪创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96元,减半收取1048元,由上诉人盐城市洪创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霖
审判员 李志霞
审判员 宗 雯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丽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