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洪创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盐城市洪创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903民初6103号
原告:盐城市洪创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工业园区楼大线路东。
法定代表人:韦建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江苏日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5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盐城市洪创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创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洪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LPR的1.5倍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10日,被告***因经营工程需资金向我公司借款100000元,口头约定二个月就归还。但被告***直至目前为止仍未还款。我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洪创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2021年2月10日100000元借款凭证一份;2、2021年2月10日网银转账电子回单一份。对原告洪创公司提交的证据,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异议。本院经质证后认为:原告洪创公司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可以认定并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可以确认下列事实:2021年2月10日,被告***因经营工程需资金向洪创公司借款100000元,由***出具借款凭证一份,载明借款用途为暂借工程钢闸门款所用。当日,洪创公司通过网银向***银行卡转账支付100000元。借款后,***未能还款。洪创公司经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洪创公司与被告***间借贷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民事行为。被告***借款后未及时偿还借款,引起讼争,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原告洪创公司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洪创公司主张利息按LPR的1.5倍计算,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利率,也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故对此可自原告洪创公司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偿还原告洪创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承担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盐城市洪创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蒋为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阴文超
书 记 员 韩 璐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