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洪创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5178某某与某某、盐城市洪创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民初5178号
申请人:***,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申请人:***,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申请人:盐城市洪创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793312097B,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韦建荣。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盐城市洪创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在兴化市兴源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债权(质保金)65万元。并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洪创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在兴化市兴源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债权(质保金)65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财产保全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5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陆传美
人民陪审员  徐 峰
人民陪审员  张小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冀宝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