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惠邦保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华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1民初1548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治钢,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华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康路6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748688XM。
法定代表人:刘建春。
被告:广汉积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柳州路三段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0714190878。
法定代表人:杨夕乐。
被告:四川惠邦保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凤路8号附25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2154197J。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与被告***、被告华贯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广汉积金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惠邦保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先行调解程序[案号:(2020)川0681诉前调806号,于2020年6月10日转先行调解为正式立案。]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叶成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车晓莉
书 记 员 胡 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