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惠邦保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民初3034号

原告:四川***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凤路8号附25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2154197J。

法定代表人:张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2年11月28日出生,四川省邛崃市人,住邛崃市。

原告四川***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由原告四川***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马晓方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贾煜寒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