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民初3034号
原告:四川***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凤路8号附25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2154197J。
法定代表人:张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2年11月28日出生,四川省邛崃市人,住邛崃市。
原告四川***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由原告四川***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马晓方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贾煜寒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