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惠邦保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惠邦保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502执366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惠邦保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32号,注册号:51000000020166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1092***087Y。
法定代表人:***。
关于四川惠邦保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四川惠邦保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6)川1502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99713.88元及相应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049元及本案执行费。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现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传统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确认上述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