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隆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富盛浙工建材有限公司诉上海港隆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5)闵民二(商)初字第1764号

原告上海富盛浙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临江村周家宅3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港隆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民建村,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2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盛浙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港隆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富盛浙工建材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港隆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78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盛浙工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港隆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78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辉
书记员金卫东
二OO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