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欣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宝顺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与上海欣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705号

原告上海宝顺电子信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何鑫,女。
被告上海欣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男,汉族,1982年5月20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宝顺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欣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陆  淳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