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祥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 律 文 书 拟 稿 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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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波 市 江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甬北商初字第988号
原告:***,女,汉族,1975年11月5日出生,系宁波市江北洪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洪塘镇旧宅村3号。
委托代理人:周祝友,男,汉族,1951年11月4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旧宅村3号。
被告:福建祥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塔头路158号永兴洋房6#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福建祥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474元,减半收取4237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周 进 军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