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111民初8267号
原告:福建新瑞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象园街道国货东路**英泰商业中心**楼**04店面-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2N76D32。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祥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龙峰园江滨花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75739745X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福建新瑞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祥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福建新瑞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福建祥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现福建新瑞宏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新瑞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福建新瑞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