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延执行字第218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博物馆。
法定代表人***,副馆长。
关于福建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福建省南平市博物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3)延民初字第197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博物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所作的(2013)延民初字第19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林洁
执行员***
执行员黄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