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远欣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82民初14428号之一
原告:福建远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前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69270301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闽侯县甘蔗街道铁岭西路6号实验车间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772925521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洪四村鲁寮4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4062655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瑞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远欣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远欣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