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2民终2148号
上诉人(原审反诉被告):上海宝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金石路1688号501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宝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宝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反诉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塘路588弄15号1幢1层A区1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宝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20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宝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发出的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予缴纳。
本院认为,上海宝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由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宝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海宝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费 鸣
审 判 员 张志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
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