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5096号
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1135号。
法定代表人:袁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潇,四川经实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玉,女,199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华,男,1990年12月7日出生,回族,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2022)京0106民初509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68000元。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680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生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