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执保210号
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1135号。
法定代表人:袁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潇,四川经实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郫筒望丛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刚。
被申请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
被申请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溪西路8号1幢2单元6楼12号。
法定代表人:陈家宏。
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3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财产保全措施在网络查询被申请人的财产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范围内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
二、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名下动产,查封期限二年。
四、查封被申请人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名下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五、以上财产保全措施,以530000元为限额。
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申请人缴纳,以案件审结时所确定的负担当事人及金额结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叶雨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