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6民初1830号
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113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经实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集团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65元,由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