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23民初1180号之一
原告:通海县通麓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挹秀路5号4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5873××××。
法定代表人:李睿益,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通海博能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古城村委会四组通华公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343758155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博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10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72743060XM。
法定代表人:**。
原告通海县通麓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通海博能燃气有限公司、四川博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需要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裁定中止审理。原告通海县通麓燃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海县通麓燃气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海县通麓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通海县通麓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