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捷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博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民初392号 原告:***,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告:***捷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东方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博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现在崇州监狱服刑。 原告***与被告***捷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博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2021年1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