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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捷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民初395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告:***,男,199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现在崇州监狱服刑。 被告:***捷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东方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告:***,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告:四川博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捷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博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科利隆农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吴 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