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民初308号
原告:***,女,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9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告:***,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告:***,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告:***捷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东方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博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捷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博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 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