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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民初308号 原告:***,女,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9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告:***,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告:***,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告:***捷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东方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博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捷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博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 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