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兴发环保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德阳市兴发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什邡市白果建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682执13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兴发环保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方万琼,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什邡市白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德阳市兴发环保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什邡市白果建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待被执行人通过诉讼的另案有结果后再执行,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