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兴发环保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德阳市兴发环保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什邡市白果建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682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兴发环保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2211E(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什邡市白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组织机构代码2053537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德阳市兴发环保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什邡市白果建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向本院交纳30.000.00元,对其余应付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现双方尚在按该协议履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