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112执9号
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国网四川射洪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与国网四川射洪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案款本金1,913,205.98元,利息18,614.00元,案件受理费24,706.00元,案件保全费5,000.0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21,582.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位。至此,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川1112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