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

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1执35号

申请执行人: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五通桥区桥沟镇桥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122069510472。

法定代表人:冯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洪海,男,汉族,1978年2月23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五通桥区桥沟镇十字街,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男,汉族,1989年9月29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五通桥区桥沟镇十字街,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海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0630513XU。

法定代表人:张超,总经理。

本院在恢复执行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电机公司)与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青能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为(2019)川11执39号〕中,依据东风电机公司的执行申请及据以执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终708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向东风电机公司支付货款317.7万元及违约金(以317.7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30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三年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2.向东风电机公司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33,494.00元;3.向东风电机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元。被执行人山东青能集团未予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证券登记、保险登记、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网络支付账户、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在传统司法查控中,本院划拨了山东青能集团在交通银行潍坊青州支行的3770××××5310账户存款元21500元,另外,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履行了对山东青能集团的到期债务296418.37元,前述案款合计317918.37元。本院在依法扣缴执行费4668.78元后,已将余款313249.59元支付给了东风电机公司。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惩戒措。

本案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惩戒措施。本院已明确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无异议。综上所述,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春

审判员 李仲权

审判员 刘帮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汪梦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