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

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12执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桥沟镇桥沟街。

法定代表人:冯健,董事长。

被执行人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陈笃廉,董事长。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75881.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9.00元,申请执行费4038.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未支付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扣划金额为2719.00元;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贤贵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