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

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与广东广前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112执30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法定代表人:尹国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庆,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东广前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广前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9.72万元及违约损失、加倍支付迟延利息、执行费***5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903.00元。对于余款,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1112执3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东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