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异209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邹磊,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丽雅,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薇,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中华大道东段439号。
法定代表人:高卫星,总经理。
本院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020号《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一案,执行案号为(2019)川01执2718号。异议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异议人20237673.72元财产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抵消异议人与骏化公司117.04万元的债务,解除对东方电气公司账户内2266641元金额的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异议,属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邱家德
审 判 员 杨 芳
审 判 员 何云鹏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敏
书 记 员 蒋炫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