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民事经济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完 毕 通 知 书 (2019)川01执2718号 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9)中国贸仲京裁第102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标的2660万元及利息和其他费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费95371元。本院已将执行费95371元上缴财政,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