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6民初273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旗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泰停车产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宝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旗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泰停车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以仇卫军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兴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泰停车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二、查封仇卫军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兴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慰苹
书记员 李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