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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3191号 原告:***,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超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81970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968号4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超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 密 书 记 员 朱 成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