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3190号
原告:文军,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超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81970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968号4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文军与被告***、上海超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 密
书 记 员 朱 成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