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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浙豪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3111号 原告:上海浙豪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城北路255弄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宝山区***968号4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浙豪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2月10日,原告上海浙豪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浙豪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冰 附:相关法律条文